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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校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是指学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以下统称合作单位)本着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共赢发展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能够实施思政教育、专业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等实践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校外基地建设由分管校长领导,实践教学管理处负责组织和运行评估,学院(部)负责具体落实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二章 校外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通过建立校外基地,推进基地合作单位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学生参与基地合作单位的生产与管理过程,与基地合作单位联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联合考核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就业能力。
第五条 校外基地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建立和管理模式。校级基地在学校协调下统一建立、协同管理,一般为综合型,能满足多学科专业实践教学需求,且合作单位规模较大。校级基地一般由实践教学管理处牵头建立,与相关学院协同,统筹管理和运行。院级基地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需求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校外基地的建立,按照“考察论证、合作尝试、签约挂牌、协议备案” 的步骤依序进行。校外基地的合作性质,可根据教学使用需求和合作单位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以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第七条 校外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匹配度较高。基地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我校的学科专业关联度高。
(二)实践条件良好。拥有能够指导学生实习实践的人员,具备接纳一定数量学生实习实践的教学、生活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三)行业知名度高。基地合作单位原则上应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或特色高新技术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明显的经济、科技、行业与专业优势。
(四)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与条件,或已经接纳我校学生开展实践教学。
第八条 校外基地应签署共建协议书。协议书经建立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生效,合作期限按协议书的约定执行,一般不少于三年。校外基地可悬挂含铜陵学院标识的基地牌匾,并可在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对外宣传。第九条 建立单位对校外基地负有直接管理和运行责任。基地应安排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宣传报道等工作,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发挥成效。基地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另行规定。每个专业原则上应保证有2个以上稳定运行的校外基地。
第十条 校外基地的建立和撤销需报实践教学管理处备案。实践教学管理处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对校外基地的运行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校外基地的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校外基地组织管理体系的建设。各建立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成立基地工作小组,以开展人才培养、完成实践教学为目标,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基地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校外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校外基地的师资队伍由学校教师、基地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共同组成。
校外实践教育指导教师的选聘应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校外基地建设标准执行,基本资格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较强的专业技能与管理能力。
(三)热心从事教育事业和育人工作,有能力和精力承担有关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校外基地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校外基地应做好师生在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 校外基地开放共赢机制的建设。各基地要支持学校“双能型”教师发展,助力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发展。除承担本单位的学生校外实践外,还应积极拓宽内容,主动开放,支持学校的其他相关专业实践、创新创业教育、劳动实践教育等,促使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实践教育质量高、能支持多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
第四章 校外基地的运行评估
第十五条 各建立单位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按年度整理保存基地运行报告书和其他教学管理档案,编制校外基地运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对已建的基地要进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及时更新。连续两学年未接纳学生开展实践教育的基地限期整改,或停止合作、撤销清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管理处将根据校外基地的不同类型和运管情况,会同教务处或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基地的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运行检查,提交评估分析报告。对运行良好的基地推荐建设省级、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校外基地教学与工作研讨会议,总结、交流协同育人工作经验,听取基地合作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校外基地建设与管理,保障实践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对基地合作单位提出的要求,可以在共建协议书中予以载明。共建协议书的样本由实践教学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际使用时建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内容。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实践教学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实践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