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院办〔2022〕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实验室是指为本科实践教学服务的各类实验室,包括校内实训中心,其主要功能是承担各专业人才培养开展的实践活动(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室开放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协调发展,优化资源,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师和指导人员,准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器材等,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不断优化和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保障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的开展。通过实践培养学生敢于创新的意识、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加大开放使用力度。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外,应不断增加开放性实验项目数量和开放时间,增加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供给,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的主要场所。建立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和预约平台,为学生预约实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保障实验设备条件。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正常处于完好状态。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鼓励科研与服务。在满足各项教学需求后,实验室可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和设备的潜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保障实验室安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实验室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含改造),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实验室设置申请(方案)由二级院(部)提交,实践教学管理处综合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2、分步实施。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学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结合资金实际,有重点地分步实施。
3、适应需求。立足满足实际的实践教学需求,不铺张浪费。新设置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应具备必要性、可行性、绩效性、先进性。
4、资源共享。保障基本需求后,原则上类型相似、功能相近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同类型的仪器设备或软件不重复采购。各实验室的资源应开放共享,满足全校师生需求。
5、职能分工。实践教学管理处依据公共基础教学实验要求,提出公共基础实验室的设置需求,并负责实施和管理。各二级院(部)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类实验室设置需求,并负责实施和管理。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调度,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和资产管理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申请、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申请。二级院(部)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制专业实验室建设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申请书,报送实践教学管理处。实践教学管理处依据公共基础教学实验要求,提出公共基础实验室建设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申请书。(提交建设申请书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2、组织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性、先进性等,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实践教学管理处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要求和专家意见,优化整合需求,形成学校的实验室建设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分管校长。
3、立项实施。实践教学管理处根据年度建设资金,按需择优组织项目投入。建设单位配合完善建设申报书,提交学校批准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招采;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按照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实践教学管理处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4、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实践教学管理处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必要的部门参加,对照验收材料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交付使用,不通过的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三条 实验室改造、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按照申请、论证、备案、实施等程序,由实践教学管理处,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等部门严格管控。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
实践教学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级院(部)分管实践教学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设置、建设与管理。学校鼓励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整合资源,建设资源共享、具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根据学校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组织投资效益评估。
4、组织实验室建设(含改造)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验收等工作。
5、负责学校实验室信息汇总、分析、提报工作。
6、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院(部),做好实验室用房调配。
7、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
8、协同安全管理处督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保障实践教学的开展,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协助本单位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接受实践教学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实验室具体工作由工作人员负责。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实验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各类人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学院申请建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共享共管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根据功能大致分为两类:公共基础类和专业类。原则上公共基础类实验室的管理与维护由实践教学管理处统一组织,专业类实验室的管理与维护由相关二级院(部)负责。各实验室国有资产的管理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落实管控。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防病毒等情况,做好安全预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设备、耗材、项目、安全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信息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变更、计量及标定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鼓励教师、实验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发和自制工作。实验室设备运维、低值易耗品等采购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经费可从实验运行经费中列支,大额的维保需列入专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安全教育管理。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重点学习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注意事项、操作规程等。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开展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制。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检查,按照基本条件、管理水平、使用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调整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实验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的培训,多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实验人员的职称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践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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