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日期:2022-12-05点击:207

 铜陵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22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实验室是指为本科实践教学服务的各类实验室,包括校内实训中心,其主要功能是承担各专业人才培养开展的实践活动(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室开放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协调发展,优化资源,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师和指导人员,准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器材等,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不断优化和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保障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的开展。通过实践培养学生敢于创新的意识、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加大开放使用力度。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外,应不断增加开放性实验项目数量和开放时间,增加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供给,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的主要场所。建立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和预约平台,为学生预约实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保障实验设备条件。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正常处于完好状态。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鼓励科研与服务。在满足各项教学需求后,实验室可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和设备的潜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保障实验室安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实验室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含改造),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实验室设置申请(方案)由二级院(部)提交,实践教学管理处综合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2、分步实施。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学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结合资金实际,有重点地分步实施。

3、适应需求。立足满足实际的实践教学需求,不铺张浪费。新设置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具备必要性、可行性、绩效性、先进性。

4、资源共享。保障基本需求后,原则上类型相似、功能相近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同类型的仪器设备或软件不重复采购。各实验室的资源开放共享,满足全校师生需求。

5、职能分工。实践教学管理处依据公共基础教学实验要求,提出公共基础实验室的设置需求,并负责实施和管理。各二级院(部)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类实验室设置需求,并负责实施和管理。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调度,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和资产管理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申请、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申请。二级院(部)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制专业实验室建设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申请书,报送实践教学管理处。实践教学管理处依据公共基础教学实验要求,提出公共基础实验室建设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申请书。(提交建设申请书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2、组织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性、先进性等,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实践教学管理处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要求和专家意见,优化整合需求,形成学校的实验室建设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分管校长

3、立项实施。实践教学管理处根据年度建设资金,按需择优组织项目投入。建设单位配合完善建设申报书,提交学校批准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招采;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按照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实践教学管理处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4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实践教学管理处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必要的部门参加,对照验收材料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交付使用,不通过的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三条  实验室改造、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按照申请、论证、备案、实施等程序,由实践教学管理处,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等部门严格管控。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

实践教学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级院(部)分管实践教学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设置、建设与管理。学校鼓励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整合资源,建设资源共享、具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根据学校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组织投资效益评估。

4、组织实验室建设(含改造)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验收等工作。

5、负责学校实验室信息汇总、分析、提报工作。

6、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院(部),做好实验室用房调配。

7、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

8、协同安全管理处督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保障实践教学的开展,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协助本单位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接受实践教学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实验室具体工作由工作人员负责。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实验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各类人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学院申请建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共享共管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根据功能大致分为两类:公共基础类和专业类。原则上公共基础类实验室的管理与维护由实践教学管理处统一组织专业类实验室的管理与维护由相关二级院(部)负责。各实验室国有资产的管理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安全、环保、消防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落实管控。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防病毒等情况做好安全预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设备、耗材、项目、安全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信息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变更、计量及标定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鼓励教师、实验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发和自制工作。实验室设备运维、低值易耗品等采购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经费可从实验运行经费中列支,大额的维保需列入专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安全教育管理。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重点学习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注意事项、操作规程等。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开展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制。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检查,按照基本条件、管理水平、使用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调整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实验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的培训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实验人员的职称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践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2年院办30号铜陵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pdf